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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全链条管理,着力建立健全产权明晰、规划统筹、处置规范、利用高效、监管有效、动态更新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体系,统筹兼顾自治区本级与市、县以及区直单位的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创新协调发展、多方共赢。通知明确了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开展土地清查,明晰土地权属。区直单位要按要求定期更新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名录,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台账,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单位名录及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含矢量数据)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总。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用地资料及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等,加快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且材料齐全的,应尽快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由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市、县要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职能作用,做好区直单位土地权属纠纷与侵权问题处理,力争2024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做好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各市、县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修改时,应统筹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用地空间规划布局,并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要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规划情况说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列为规划成果审核要点之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合理提高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地比例与开发强度,各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规划的商业和住宅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确因条件限制需适当降低比例的,需经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充分论证用地规模,统筹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开发建设工作。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原则上应由自治区本级出资收储、供应。

三是严格土地处置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农林场等区直单位招商引资涉及盘活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须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再依法组织产业项目论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用地政策和现行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政策办理,依法依规支持项目落地。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地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区直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处置手续。未完成相关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应及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存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未批先用、供而不报等问题的市、县,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暂停审核其上报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方案。未纳入收储计划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对外出租的,区直单位与承租人必须依法依规签订租赁合同,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备案。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过5 年;其余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20 年上限。出租年限超过10 年或出租面积超过500 亩的,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其余出租的,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是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市、县人民政府因产业发展需大面积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可将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建设区等价值的规划商业或住宅用地,通过置换收储的方式交由自治区收储。根据市、县需求,经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采取自治区、市、县合作收储模式。探索对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施储备并依法配置和利用,显化资产价值。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资金及所形成资产的监管。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各市、县探索开展自治区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涉及的工业项目实施“标准地”出让。加大对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产业项目用地规模审查的力度,对产业项目配套的商品住宅用地,应根据项目业态及投资强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比例,按照产业开发优先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结合项目建设时序,分期配套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严格限制产业用地与商品住宅用地捆绑出让行为,严禁借产业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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